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

根据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文件精神,自2017年7月1日起,报销时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我校的纳税人识别号610113435230729,或统一信用代码 121000004352307294(我校纳税人识别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,之后只填写统一信用代码),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和会计凭证附件。

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本公告规定。

计划财务处

2017年6月27日

上一篇:【通知】关于2017年春季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、中期考核的工作安排

下一篇:【通知】关于领取2017级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通知